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盘检刑诉〔〕号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李某某、李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0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区**组**号**室。因涉嫌盗窃一案,于年3月23日被麒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因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年3月30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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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3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夏某某、卢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均已被判刑)窜至麒麟区**小区**号杨某某家,盗走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14条软云、7条红石林、2条印象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元。
2、年1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卢某某窜至麒麟区**花园**号,翻窗入室,盗走雷某某家价值人民币元的五条和谐玉溪香烟、七条境界玉溪香烟、两条印象香烟及一条铂金项链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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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卢某某、唐某某窜至麒麟区**小区**期**幢**单元**室张某某家,盗走现金人民币元、价值元人民币的联想Xer13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两条金项链。
4、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罗某某、陆某某窜至麒麟区**小区**幢**号崔某某家,盗走价值元的两瓶ml装53度飞天茅台酒及一盒雪茄烟、5包印象烟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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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夏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窜至麒麟区**小区**组**幢奠某某家,翻窗入室,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红河道香烟20条。
6、年1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夏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窜至麒麟区**小区**号史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两条和谐玉溪烟及两条软大福烟及三瓶XO洋酒。
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夏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窜至麒麟区**小区**幢**号俞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24瓶53度ml装飞天茅台酒。
8、年11月份,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夏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窜至麒麟区**小区**路**号张某某家,盗走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绿色小熊猫二十五条、云南印象烟两条、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手链一条、苹果MP4一个。经鉴定,被盗的绿色小熊猫二十五条、云南印象烟两条价格共计为人民币元。
9、年,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卢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窜至麒麟区**区**幢**号郭某某家,盗走一台数码相机、一台摄像机和价值元人民币的十条云南印象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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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12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卢某某窜至麒麟区**小区**幢李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九瓶飞天52度茅台酒、一瓶52度五粮液酒。
11、年2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卢某某、唐某某窜至沾益县**镇**小区**幢**单元**室陈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印象烟、软云烟、中华烟、大福烟及三瓶云南干红葡萄酒。
12、年2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卢某某、唐某某窜至沾益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毕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二条大福香烟、一条软云香烟。
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夏某某、卢某某、罗某某、陆某某窜到罗平县**镇**小区**号*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3元的云南印象香烟52条。
14、年3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卢某某、夏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窜到罗平县**镇**小区**号赵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铂金戒指两枚,铂金项链八条,金手链三条,金耳环六对。
15、年2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卢某某、唐某某窜至罗平县**镇**小区**岛**号张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37元的一台苹果14寸笔记本电脑,二十七条印象云烟,两条红河道烟,一条玉溪境界烟,两部摩托罗拉手机。
16、年8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杨某某窜到**院住宿区**幢**单元**号向某某家,盗走现金元和一条*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部天翼黑色直板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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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10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卢某某、唐某某窜到宣威市**小区**号张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联想R6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摄像机一台、相机一台。
18、年2月21日,被告人尹某某、卢某某、唐某某窜到宣威市**小区**幢**单元**号代某某家,盗走价值人民币元的火腿六只。
19、年1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卢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窜到师宗县**路**小区**幢张某某家,盗走二十条红石林香烟,第五套纪念版人民币一套(面值00元)。
20、年至今,被告人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被告人季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对公账户8套,后转卖给他人。
年3月23日15时,公安人员在昆明火车站进站口抓获被告人尹某某。年3月29日,公安人员在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号抓获被告人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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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三枚、手机一部等;2.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盗车辆登记情况、提取笔录及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