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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导读
一包叫“天眼”的香烟近来在贵阳市场上流行。烟草企业用“天眼”商标,恐怕与弘扬科学精神没有半点关系,而是以蹭热点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
有关部门必须尽快限制商标使用。同时,加强科研团队、高校院所等机构的品牌保护意识,确保原创成果品牌不被滥用。
不能任由“天眼”被商业滥用
“中国天眼”品牌被碰瓷了。据《科技日报》日前报道,一款名叫“天眼”的香烟近来在贵阳市场上流行,无论从名字还是烟盒的外包装,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位于贵州平塘县大窝凼里的大科学装置—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最灵敏的单口径射电望远镜,很多人都习惯地称其为“中国天眼”。眼见着经过几代科学家呕心沥血、耗费巨额投入、令国人引以为傲的大国重器品牌,如今却跟一款香烟联系起来,报道呼吁“相关方面在品牌保护上要及时跟上,不能让‘天眼’这样的大科学品牌频频遭到商业滥用”。
据称,“天眼”香烟,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综合相关报道,FAST于年9月25日落成,红河烟草于年3月17日即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多后,年7月15日,其上市发布会在中国天眼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举行。站在纯商业的角度,不得不佩服申请注册者的商业敏锐性,但考虑到其母公司是一家国字号企业,如此蹭品牌的做法可谓“吃相难看”。设想面前摆着这样一盒烟,一面印着“吸烟有害健康”,一面是FAST的字样和图案,到底是要向公众传达什么呢?任由这样打擦边球的玩法泛滥,难保某天不闹出更大笑话。
诚然,也不是一提“天眼”每个人都联想到FAST。倘若涉事企业不在包装形象和推广过程中刻意与FAST联系起来,似乎也很难找到拒绝注册申请的理由。报道中提到,后来该公司故伎重施,打算申请注册“天眼FAST”“天眼FASTSINCEFILTERCIGARETTES及图”等商标时,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中“天眼FAST”为我国天眼超级望眼镜的中英文名称,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退一步讲,即便“天眼”本身符合商标法注册要求,然而如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总经理在“天眼”香烟发布会上所宣称那样,是“为了更好地纪念和铭记南仁东先生,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弘扬南仁东精神”,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并不是说像FAST这样的品牌不可以商业化,关键是避免被滥用。FAST落成后,一夜间让其所在的平塘县克度镇家喻户晓,围绕FAST的科普旅游,对带动当地发展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方面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作为一个有着全球高知名度的科研机构,NASA一直以来对其LOGO的授权使用持开放态度,这也就是为何从几十块钱的T恤衫,到上万块钱的名牌包,再到很多时尚潮品,都能见到其LOGO。与此同时,也有着体现其严格一面的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拒绝药品、酒类和烟类产品,二是这个LOGO不能与商业商标一起出现,不能宣传产品由NASA参与设计或是NASA赞助的,不得声称自己与NASA展开了联名合作。
当然,无论这样的商业化利用是否可行,前提是确保“中国天眼”的品牌知识产权掌握在相关科研机构手里。对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法律方面的支持,科研机构也应该强化主动的自我保护意识。(via新华网)
烟草“天眼”能否宣告为无效商标
提起“天眼”,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贵州山窝里的那口“大锅”。没错,历时22年,耗尽科学家南仁东一生的心血,这才有了足以领先世界二三十年的“中国天眼”。可如今,这个世界级的IP,竟然被用在了烟草上面。记者调查发现,一包叫“天眼”的香烟在贵阳市场上悄然流行。
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然而,这一国之重器的名字,竟然被用在烟草上面——即“天眼”已被烟草企业注册为商标并使用,该品牌卷烟在市场上很流行,这一现象让人情感上难接受,是否合法也有待商榷。
虽然相关烟草企业声称,打造“天眼”系列卷烟产品是弘扬科学家精神,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蹭热点卖卷烟产品。令人遗憾的是,本该保护这一国之重器品牌的科研机构,当初未能及时为“天眼”申请商标保护,让烟草企业有了抢注商标的机会,这同样需要引起相关科研机构反思。
在国家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方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具有示范性,其对于“神舟”等重大工程组织实施了商标的全过程管理,拥有一系列具有航天特色的重大商标。所以其他企业或个人没有机会抢注这些商标。可见,实施大科学有提前谋划商标申请,才能保护国之重器品牌。项目前,有关机构要有品牌保护意识,只有提前谋划商标申请,才能保护国之重器品牌。
不过,即使相关烟草企业已经注册并使用“天眼”,也不等于拿它没有办法。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十条规定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那么,卷烟使用“天眼”有没有不良影响呢?笔者以为,其一,“天眼”变成烟草商标,对烟草起到了推销作用,其危害不亚于烟草广告。其二,吸烟有害健康是事实,控烟也是共识,不能让“天眼”充当烟草危害健康的“帮凶”。
“天眼”香烟在贵阳市场上悄然流行,已经说明“天眼”的推销作用很明显,而这种卷烟销量越大,对公众健康危害越大,对控烟效果抵消越大。目前,我国的吸烟者超过3亿,与此同时我国也是烟草致死人数最多的国家,所以任何有助于推动卷烟销售的行为都应纠正,国之重器名称更不能变相成为烟草推销员。
有法律人士指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从这两点上看,相关烟草企业抢注的商标涉嫌侵权。也就是说,烟草叫“天眼”,其合法性存疑。希望有关科研机构及时依法维护国之重器的品牌和自身权益,这也是维护国家形象。
在笔者看来,“天眼”之所以被注册为烟草商标,除了申请人受利益驱动,相关科研机构缺乏品牌保护意识外,另一个原因是《商标法》规定中,没有把国之重器名称等作为限制商标注册的对象。因为像“天眼”这种大科学工程,是国家重大设施,关乎国家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应受到限制,至少不能用于烟草商标。(via新华网)
●粉笔视角
烟草企业用“天眼”商标,恐怕与弘扬科学精神没有半点关系,无非是以蹭热点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问题在于,烟草这一商品的特殊属性,使得它越是畅销越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难以想象,几代科学家呕心沥血、国家长期巨额投入才铸成的大国重器,竟然成了烟草品牌。有关部门无论如何都不能任由这样的事发生,必须在《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采取果断行动,尽快限制商标使用。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引导,进一步加强科研团队、高校院所等机构以及科学家个人的品牌保护意识,确保原创成果品牌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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