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正文
关于禁止在县内
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设置户外广告
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加快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巩固好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禁止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县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及喷涂影响市容的各类公益或商业性横幅及广告标语。二、自本通告发布起,凡擅自悬挂和张贴各类公益性及商业性横幅广告的,必须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清除。三、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原则上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个招牌。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四、县综合执法部门要在县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暨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成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日常工作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县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暨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督查,对全县各机关单位违反规定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户外广告的,限期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县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暨巩固创建国家
卫生县城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9月29日
编辑:王露
审核:马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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