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福,男,年4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大专文化,原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个旧市。
年4月18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v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福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于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福及其辩护人钟晋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杨某福于4年2月至5年3月在担任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全面主持行政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03元人民币通过发放绩效考核奖、部门工作单项嘉奖等方式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中:
1、4年2月,以兑现某某华天公司3年绩效考核奖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2、4年2月,以兑现削坡工程奖励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3、4年2月,以嘉奖某某华天公司原料贸易部工作人员完成原料收购任务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4、3年3月,以嘉奖某某华天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完成各单位经济责任考核指标测算及年终决算工作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私分给个人。
5、4年10月,以嘉奖某某华天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完成集团公司整体资产审计评估要求工作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6、5年3月,以兑现某某华天公司4年绩效考核奖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7、5年3月,以兑现某某华天(梁某)公司4年绩效考核奖的形式,将国有资产0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8、5年3月,以嘉奖某某华天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完成各项单位经济责任制指标测算及年终决算工作的形式,将国有资产.03元集体公分给个人。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杨某福于3年至年1月在担任某某华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蒋某1、周某1、古某、林某1等人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人民币,并为各自在与某某华天公司进行贸易、利害关系人工作招录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杨某福在云某集团公司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4.7万元。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福在有期徒刑四至六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杨某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认为其是在正常履行职责,不应认定为犯罪;对指控受贿犯罪无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钟晋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福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提出:1、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杨某福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2、被告人杨某福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杨某福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4、被告人杨某福自愿认罪,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福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杨某福于3年1月至5年3月在担任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全面主持行政工作期间,在与本公司党委书记宁某碰头或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后,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内的国有资产.03元人民币通过发放中层以上人员绩效考核奖、部门工作单项嘉奖等方式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中:
1、4年2月,以兑现某某华天公司3年的绩效考核奖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2、4年2月,以兑现削坡工程的奖励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3、4年2月,以嘉奖某某华天公司原料贸易部的工作人员完成原料收购任务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4、4年3月,以嘉奖某某华天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完成各单位经济责任考核指标测算及年终决算工作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私分给个人。
5、4年10月,以嘉奖某某华天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完成集团公司整体资产审计评估要求工作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6、5年3月,以兑现某某华天公司4年的绩效考核奖的形式,将国有资产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7、5年3月,以兑现某某华天(梁某)公司4年的绩效考核奖的形式,将国有资产0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8、5年3月,以嘉奖某某华天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完成各项单位经济责任制指标测算及年终决算工作的形式,将国有资产.03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以上私分国有资产中,被告人杨某福分得了人民币元。
二、受贿罪
1、被告人杨某福于2年在担任某某华天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于2年收受蒋某1为感谢其帮助解决子女蒋某2工作问题所送人民币元。
2、被告人杨某福于3年至年1月在担任某某华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分别于3年春节、4年春节、5年下半年、年春节收受周某1所送人民币元。
3、被告人杨某福于3年至年1月在担任某某华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分别于4年春节、5年春节收受古某所送人民币元。
4、被告人杨某福于3年至年1月在担任某某华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6年2月收受林某1所送人民币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福共计收受四人所送现金人民币2元。
被告人杨某福在云某集团公司纪委调查和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4.7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证据
1、年4月17日,云南锡业集团纪委将杨某福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该线索交由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在此期间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其私分国有资产万元及收受蒋某1、周某1、古某、林某1贿赂22万元的犯罪事实,个旧市检察院于同日对杨某福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罪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杨某福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杨某福退缴赃款人民币元。
4、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证明被告人杨某福的主体身份及主要工作职责。
5、关于清理整治“小金库”的材料,证明云某集团公司从年开始下文开展清查“小金库”情况,禁止存在账外资金的事实。
6、证人宁某证言,证明某某华天公司是云某控股公司下属的国有独资子公司。
私设小金库的情况是,邹某保管一个,资金来源是奖金结余,具体有多少钱不清楚,主要用于发放某某华天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及在外拓展资源的管理人员的绩效奖金;谭某1保管一个,资金来源不清楚;朱某2、李某1保管一个,资金来源可能是从矿建公司那里来的;黄某可能也保管一个。
小金库的资金其他来源是劳务费。
小金库的钱都是公款。
私设小金库是不符合相关规定,某某华天不应该用小金库的钱来私发各种名义的奖金福利。
按正常的途径,某某华天发任何奖金都要经过考评委员会考评,并上报云某控股公司批准,再从公账上支出。
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发放奖金的情况是4年的时候,杨某福作为常务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工作,我问过他3年中层管理人员绩效奖的数字,过了几天他跟我说表已做好在邹某处,我就到邹某办公室看表,邹某从其电脑上把表调出来给我看,我还调整了两个人的绩效奖金数额。
后来邹某就按这张表发放了奖金,发放奖金的钱是从哪个小金库拿出来的不清楚,但肯定是从小金库拿出来的钱。
这次发放奖金没有开过会议研究。
5年3月、4月,杨某福来找我说要兑现4年中层管理人员绩效奖金,在我的办公室二人进行商量确定从邹某保管的小金库中拿出钱来发。
后来杨某福、邹某、叶某、朱某2和我商量发放绩效奖金的系数问题,后杨某福就通知邹某制表发放奖金,这次我在审批表上签名的事实。
7、证人邹某证言,证明其保管的小金库卡号为62×××62。
在4年2月,按某某华天公司领导的安排要发放3年某某华天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奖,其把奖金发放汇总表制作好后,报杨某福审批,杨某福告诉我钱李某1会打给我,叫我把账号提供给李某1,李某1先后打了万元到徐某明的农行卡上。
4年2月27日《云某某某华天(梁某)矿业公司资金发放表》,金额为元,4年3月10日《云某某某华天(梁某)矿业公司资金发放表》,金额为元。
这两张表是兑现3年考核某某华天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绩效奖,钱是从徐某明的农行卡和我自己的一张农行卡分多次提取,这些钱都是小金库的资金。
5年春节后,因为一直没有发放4年年度的考核奖金,包括中层干部在内都来问这个事情,在我把4年年度拟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人员名单做好后,拿到杨某福办公室给他看,看后他说等开会研究时拿着这个名单一起研究,5年3月的一天,杨某福叫我参会,我就拿着名单并在会上向参会领导班子成员作了介绍,并按会议定下的发放标准会后算出奖金的总量,制作发放清单并报主持行政工作的副总经理杨某福签字同意后,最终进行奖金发放,这次奖金的总额是,奖励人数是54人,钱是从财务科朱某2提给我,是小金库资金。
梁某公司4年绩效考核奖共计0元,我把这笔钱打给梁某公司财务部主任李某2由他发放。
这笔钱也是杨某福和宁某决定发放的,钱是从我保管的小金库中提取。
4年时,某某华天公司发放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兑现的钱,其中元是李某1从某某华天公司下属的孟某公司小金库中提出来又打在我保管的小金库账上,由我取出来发放,每个人都在发放表上签字,明细都返回到我这里保管。
削坡工程奖励的4年2月份的时候,古某锡矿削坡工程接近尾声,某某华天公司决定奖励工程涉及的相关人员,常务副总经理杨某福安排我发放了元进行奖励,这次总的发放32人,明细在我这里保管,钱是从朱某3保管的小金库中提出来的事实。
8、证人朱某2证言,证明其是1年12月被云某控股公司委派至某某华天担任财务科科长,原财务科长王某移交了四个以赵某1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外资金余额资料给我,这些钱都是某某华天的公款,但未反映在公账上。
赵某1工行账户62×××05在3年11月的一天,前董事长谭某2有让我把这个帐户的余额全部.91元提出来销户,我安排朱某3再以赵某1的名义于3年11月22日到红旗电影院工行重新开设了的账户并存入以上款项交新领导杨某福接管。
这个账户的收入有开户时存入的.91元外,还有一笔外劳务氧化铜管理费.7元及银行利息收入,这些钱属于某某华天的营业外收入,应该归入某某华天公账,是国有资产,支出有奖金.03元及寄样费、化验费、油款等。
云某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资金使用有明确规定,要求做到收支两条线,下属公司的收入、支出必须进入公账,而我们是用账外资金发放考核奖励的。
5年3月20日,我写一份关于财务工作奖励的请示报告给杨某福指示,金额大概有元。
杨某福对我说马上就要兑现4年的考核奖励,金额大概需要1元左右,等邹某从赵某1开设账户上提款兑现中层干部后,账户中剩余的钱就连本带利全部奖励给财务科,然后再把账户销掉。
同月23日,邹某找到我说兑现的奖金需要145元,明天就要并让我与银行联系准备好现金,当天我就安排朱某3跟银行说好明天要取12多元,第二天我安排朱某3与赵某1一起到工行连本带利共计.03元全部取出,并交账户销户。
之后我在电脑中将金额改为.03元,到了同年4月3日杨某福批示同意发.03元奖金给财务科。
3年3月14日《关于财务工作奖励的报告》申请奖励元;4年10月29日《关于账务工作奖励的报告》申请奖励元;5年3月20日《关于账务工作奖励的报告》申请奖励.03元都是我写好后提请杨某福审批,申请奖励的资金是从某某华天小金库中列支的事实。
9、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其曾在个旧市工商银行开户,卡号是62×××05,后升级为;在农业银行开户,卡号是62×××17,后在2年3月14日销户,余额转入新开户的卡上,卡号是62×××16,当日销户,余额转入工行卡上;0年5月7日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卡号是62×××36,2年3月13日销户,连本带息.08元转入工行的卡上;王红是原原料贸易部员工,当时在大凹塘采区有几家干劳务的公司,某某华天公司与他们有采掘承包合同,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当时的市场价计算,按20%至25%的比例以管理费的形式交现金到王红的农行卡上,4年3月14日其工作调动时将卡销户,余额.70元转入我的工行卡上
在4年2月11日,其与朱某3一起到工行在其名下尾号为的工行卡上提出元,钱取出后交谭某1,其中0元被公共关系部副主任李某提走,另外元发放的情况谭某1清楚。
5年3月,主持工作的常务副总经理杨某福将我和朱某2叫到他办公室说,现在公司不准整小金库,把你名下摆在公司用的工行这张卡销掉,里面的钱拿来发奖金。
后朱某2就安排朱某3与我于5年3月24日到工行红旗支行取现.03元并将卡注销。
事后朱某2单独通知我到他办公室签名领取元左右的现金,之后朱某2又叫我到他办公室说销的工行这张卡是因为用我的名义开的,钱还发剩一点就给我,金额是多元的事实。
10、证人蔡某1证言,证明其在某某华天公司财务部工作,主要负责某某华天福利厂、古某锡矿的财务核算工作。
3年至6年期间在管理某某华天公司下属云某古某锡矿在尾矿库闭库工程削坡过程中的一个小金库的账,资金是由出纳朱某3管理,资金是放在以杨某1个人开户的农行卡上。
在我管理期间,杨某1的账户资金有元,4年2月的一天朱某3到我办公室,交给我一张奖金发放汇总表和银行取款业务回执单,涉及金额元,主管单位栏有杨某福签字,领款人处有邹某签字,银行回执单是杨某1的户头,我在削坡工程杨某1账户中进行了出凭证处理的事实。
11、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在古某锡矿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中,按谭某2有、宁某的安排以自己的名字在农行开了一个账户用于削坡工程资金的转换、管理,该账户的银行卡由朱某3持有。
有一次蔡某1打电话给我叫着我和朱某3去银行取钱,说要发点兑现奖,这次我发得元的事实。
12、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保管三个小金库,一个是某某华天公司下属的矿建公司,资金来源是以矿建公司以劳务费提出来的资金;第二个是某某华天公司下属的孟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资金来源是孟某进出口公司购买矿产品的返款以及以装卸费的名义从孟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提出来的钱;第三个是某某华天公司商贸部的小金库,资金来源是某某华天公司商贸部买卖百货的结余款,前两个小金库的钱是存在以我名义开设在个旧市农业银行的卡上,第三个是存在以我名义开设在个旧市工行的卡上。
在管理的0000元中有两笔支出,一笔是某某华天公司3年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兑现元;二是以某某华天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奖元的事实。
13、证人钱某证言,证明其在某某华天公司人力资源部任副部长,2年8月,某某华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谭某2有招集邹某、朱某2、李某1和我开会说,矿建公司账上有笔钱,由我从矿建公司账上提出钱来交李某1保管。
后我就从矿建公司的账上分四次取出万存在我的工商银行卡上,转到徐进明卡上万元,转到李某1卡上万元的事实。
14、证人朱某3证言,证明赵某1管理两个小金库,是有他的名字在个旧农业银行和个旧工商银行各开一个户,密码是我设立和管理,分别用于付某某华天公司购矿的款,是谭某1安排我们私人管理,朱某2做账;还有一个小金库是用杨某1的名字在个旧七层楼农行开设私人账户管理,这个账户主要是用于管理古山削坡工程款;赵某1卡上的钱一般用于支付购买矿款、运费、修理费,还有根据领导安排提出来以嘉奖的名义发给我们。
在4年间,我与杨某1、蔡某1一起从杨某1开设的农行账户上取了元的事实。
1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在某某华天工作期间曾管理过账外资金,一是外购矿款账户是以赵某1的名字在工行开户,开始记账时间是7年4月11日,收入是冶炼分公司支付某某华天公司的矿款,少部份是活期存款利息及某某华天公司向私人老板收取的技术咨询费,1年移交给朱某2时有.04元;二是以赵某1的名字在农行开的账户,开始记账时间是9年10月28日,收入是冶炼分公司付给某某华天公司的矿款、利息,1年12月移交给朱某2时账户上有.45元;三是以赵某1的名字在农行开的账户,开始记账时间是0年5月12日,收入是贵某公司付给某某华天公司的矿款3249.78元,这个账户的收入、支出主要是某某华天公司买卖矿产品的款项,1年12月移交给朱某2时账户上有.49元;四是铅矿税金,存在哪个账户记不清,1年移交给朱某2时账户上有.77元;五是富某矿建公司交到某某华天公司的款项,1年12月移交经朱某2时有元;六是钻探款,某某华天公司收陡某公司的钻探款元,1年12月移交朱某2时有.5元。
16、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5年3月,某某华天公司对梁某公司的考核结果出来后,梁某公司总经理黄某跟我说,对公司的考核奖邹某会跟我联系,后来邹某打电话跟我说,4年绩效考核奖已经出来了,并把梁某公司应发的钱和人员名单发给我,叫我来发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奖,还把0元的钱打在我账户上,我与黄某说了该情况后他同意将奖金发给名单上的人。
这次共发放25人,发放表是我制作的,在兑现完后我把剩余的元交给黄某,他是如何处理不知道的事实。
17、证人谭某1证言,证明4年1月,在其向杨某福汇报工作后,杨某福说我们工作辛苦了,要嘉奖我们,叫我以原料贸易部的名义写个报告,申请嘉奖元,但其中0元拿给公司公共关系部,元拿来嘉奖原料贸易部的人。
嘉奖的人员名单和金额我写好后报给杨某福,杨某福看了名单后把我哥谭某2有的名字加上,说钱是我哥在的时候干的,要给他点。
我就按杨某福的要求形成嘉奖人员的名单和奖金金额,共21人。
钱是从赵某1的账户上提出来的事实。
18、《云某某某华天(梁某)矿业公司奖金发放表》、《某某华天公司3年绩效考核奖》、徐某明农行卡开户至销户银行流水账、邹某农行卡银行流水账,证明4年2月27日杨某福审批某某华天公司3年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兑现奖金为元。
19、某某华天公司4年绩效考核发放表、赵某1工行账户收支记录、移交说明、收款通知、个人业务凭证,证实5年3月25日某某华天公司以4年绩效考核奖的名义发放奖金元,发放表有主管杨某福签字,审核宁某,发放人数54人。
20、云某某某华天(梁某)矿业公司奖金发放表两份、赵某1农行账户收支记录及取款凭证,证实5年3月梁某公司以4年绩效考核奖名义,发放奖金0元,发放人数25人,发放汇总表主管杨某福签字,审核宁某签字,发放明细表有黄某签字。
21、削坡工程奖励奖金发放表、古某锡矿记账凭证、现金明细分类账、银行取款回单、杨某1银行流水账,证实4年2月以削坡工程奖励的名义发放奖金元,汇总表有主管杨某福签字,发放人数32人。
22、某某华天公司原料贸易部嘉奖奖金发放表、赵某1工行账户取款凭证,证实4年2月8日,某某华天公司营销部《关于嘉奖的请示》向公司申请嘉奖元,2月10日杨某福签字同意,发放人数21人共元,0元作为某某华天公司业务招待周转金,收款人蔡某3。
23、某某华天公司财务部嘉奖奖金发放表、《关于财务工作奖励的报告》两份、《关于财务工作奖励的请示》、赵某1账户个人业务凭证,领款单、收条,证实杨某福签字同意,发放人数分别为9人、7人、12人,金额为元、元、.03元,其中杨某福分得元。
24、被告人杨某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云某某矿矿业有限公司小金库的资金都是国有资产,主要开支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中级副职和初级人员绩效兑现奖;二是支付部门工作单项嘉奖;三是支付难以处理的一些费用。
按云某控股公司的要求,绩效兑现奖和单项嘉奖都要纳入公司人工工资总额来核算,云某某矿矿业有限公司可以提出发放的标准,但实际是否能发放还得看公司的赢利情况,公司效益好就可以发放,否则就不能发放,也就是不能用公司的账外资金来发放,即使要发放也只能从公司的工资基金中提出。
因此,用公司小金库的资金发放绩效兑现奖、部门工作单项嘉奖是不合法的。
具体发放奖金的情况是,一、4年期间,按照惯例要发放绩效兑现奖前,我向党委书记宁某提出发放意见和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按发放标准和涉及人数计算出兑现方案,然后我将兑现方案提交给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各人发放的绩效奖系数,劳资部门计算出所需资金后,我再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向宁某汇报发放绩效奖需要从公司小金库提出多少资金,得到同意后,我再安排管理小金库资金的人将钱提出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邹某那里造表发放。
发放奖金数额应当是元;二、5年2月,总公司对我和宁某书记的考核下来后,我就向宁书记提出发放公司4年中级副职和初级人员的绩效考核奖一事,宁某表示同意后,我就叫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邹某按4年度发放标准和涉及人数计算出兑现方案交来我审阅后,同样跟宁书记汇报将兑现方案并提交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朱某2管理的小金库账户中提出1余元用来发放兑现奖,并由邹某造表发放绩效考核。
对梁某公司奖励0元,是经我和宁某审批后发放的,资金来源是某某华天公司小金库;三、奖励某某华天公司营销部的请示是在4年2月审批的,这元用于嘉奖某某华天公司做东盟国家资源整合项目及原料贸易工作人员,这笔钱已是从某某华天公司小金库支出;四、奖励财务部门的情况,先是财务部主任朱某2向我提出嘉奖申请,然后我再向宁某提出发放的资金需要从小金库支出,她同意后我又安排朱某2从小金库提出钱来发放,这三次的奖金数额分别为元、元、.03元,对象均为财务人员,因我是财务核算领导小组组长,所以领到元的两次和元的一次的事实。
二、受贿罪证据
1、《云某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登记表》,蒋某梅身份证及《劳动合同书》,证明蒋某梅1年7月毕业于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3年2月1日与云某某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证人唐某1证言,证实蒋某梅是自己妻子杨某2的表妹,其从云某技校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落实,就找自己在云某锡都实业总公司工作的妻子帮忙,受妻子之托自己在2年的一天将妻子表妹想到杨某福所在公司工作之事向杨某福提出,在蒋某梅工作的事定了后,自己妻子受蒋某梅父母之托转送过两条烟给杨某福。
6年6月16日得知当时转送给杨某福装烟的袋子里有元钱的事实。
3、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自己舅舅蒋某1的女儿蒋某梅从云某技校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落实,蒋某梅的父母找自己帮忙想把蒋某梅安排在云某公司工作,自己将此事叫丈夫唐某1向分管红某精公司的杨某福帮忙。
蒋某梅进杨某福公司工作的事定了后,受蒋某梅父母之托自己送过两条烟给杨某福,事后得知当时装烟的袋子里还有元人民币的事实。
4、证人蒋某1证言,证实自己的女儿蒋某梅从云某技校毕业后,为进云某公司工作找杨某2帮忙。
为表示感谢,事成后通过杨某2送过两条印象云烟和人民币元给云某公司主管红某精公司领导杨某福的事实。
5、个旧市贾沙陡某锡矿与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某矿山采掘企业承包合同》;红河州昕某矿业有限公司与云某集团某矿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鑫精矿业有限公司《云某矿山采掘企业承包合同》、与云某集团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某集团梁某矿业公司井下掘进承包工程合同》;云南云岭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某集团梁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某集团梁某矿业公司井下掘进承包工程合同》、与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某矿山采掘企业承包合同》;红河昕某矿业有限公司与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细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周某1经营的公司与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生意往来关系。
6、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在与某某华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先后四次送钱给杨某福,第一次是在3年春节前的一天,送过两瓶国窑和人民币元;第二次是在4年春节前一天,送过两瓶五粮液和人民币元;第三次是在5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福打电话给我说他有急事,叫我拿元钱给他。
当时我资金周转也困难就没有答应他,事后想他是某某华天公司的领导,不能得罪他,在一天晚上我还是凑了人民币0元给他;第四次是在年春节前一天,在个旧市,送了人民币0元给他的事实。
送钱给杨某福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在我借用、出借公司的采集资质上不要为难我,在市场竟争激烈的情况下能够长期在某某华天有业务做,同时希望在结算、拨款上不要拖欠我们公司的资金,能及时拨款。
7、《锡矿年度购销协议》、《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产原料验收结算通知单》、《加工串换协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古某经营的公司与云某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生意往来关系。
8、证人古某证言,证实在与某某华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两次送钱给杨某福,第一次是4年春节前一天,在个旧紫竹园小区门口,送了人民币元;第二次是5年春节前的一天,同样在紫竹园小区门口送了人民币元的事实。
送钱给他是为了搞好关系,让他在工作中多关心支持,让我与某某华天公司保持矿产品贸易,多赚钱。
9、《锡精矿购销合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个旧市荣航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华天公司有贸易往来。
10、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6年2月在年三十的当天中午11时左右,在个旧市紫竹园小区杨某福的家中,送了人民币元钱给杨某福的事实。
送钱给他主要是为了感谢他对我儿子林某1经营公司的支持。
11、被告人杨某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3年至6年期间,先后收受行贿人蒋某1现金人民币元;行贿人周某1现金人民币元;收受行贿人古某现金人民币元;收受行贿人林某1现金人民币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对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有矛盾的证据,公诉机关已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客观认定被告人杨某福受贿的犯罪数额,故上列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钟晋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汇编,证明被告人杨某福的行为是根据规章制度来作为,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
2、被告人杨某福受奖励情况,证明被告人杨某福在案发前的工作表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认为某某华天公司内部考核最终要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奖励情况只能证明杨某福过去表现。
本院认为,云某集团某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汇编只能证明对有成绩的人员可进行奖励,但不能证明可由某矿公司不经审批程序直接发放各种奖励。
因此该证据以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福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数额巨大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数额巨大的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福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福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均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关于辩护人提出在私分国有资产中罪系单位犯罪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福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来看,虽然某某华天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以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奖励,但在发放所有绩效奖及各种奖励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福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须经云某集团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发放,且要经公司公账支出。
而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福所实施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发放的资金全部由小金库支出。
因此,其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福适用缓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与本案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福辩解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其系正常履行职务,不应以犯罪论处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来看,其在明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云某集团控股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审核通过相关绩效奖及各种明目的奖励,因此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福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总和刑期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17日起至年4月16日止。含刑事拘留前羁押一日。
二、被告人杨某福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元;私分国有资产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彪
人民陪审员王雄伟
人民陪审员黄映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