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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对重复领取、死亡后继续领取、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仍在领取以及其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进行依法追缴。现将有关情形通告如下: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死亡或失踪的;(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的;(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类待遇,重复领取两类以上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死亡或失踪的;(八)办理工商登记的。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死亡或失踪的;(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的;(三)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四)拒绝治疗的。
四、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若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员,请于年6月25日前到红河县社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