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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红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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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关于集中征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通告

广大城乡居民:

你们好!为做好集中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县税务局

二、征缴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红河县行*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限户籍,不限居住地,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及新生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0元、1元、0元、0元,共13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存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每人元,建档立卡特困人员等特殊参保人群按照规定标准缴费。

四、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年9月1日到12月25日。

五、缴费渠道

(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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