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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8章伟秋:很痛快。其实论坛刚刚开始没多久,但是我们都在讲怎么样共治的话题。的确,食品安全只有过程安全了,再加上结果的安全才是真正的食品安全。也就是说你好、我好才能大家好。也知道大家好了才能够你好、我好。8接下来我想要请问的是达能公司的Franck8RIBOUD先生,虽然您是法国人,我知道您不喜欢红酒,我不会问您红酒的问题。我知道达能公司有60%的产品是在欧洲以外的市场来销售的,也就是说哪怕是一瓶小小水的话,会在全球各大洲各国之间迅速流动。8我作为消费者,关心的是这么迅速流动的产品如果遇到什么问题的话,是不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迅速找到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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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会无期》海报朴树文/爱地人有一种歌曲叫电影歌曲。电影歌曲顾名思议,就是一部电影的主题曲、插曲或者片尾曲,它当然是为电影而生,是一种为电影产业配套服务的产品。当然,一首好的电影歌曲,有时候也会比电影还要有名,不过一般都要在电影放映后,因为歌曲本身优质的传唱度,从而成为一种经典而被流传。而朴树的《平凡之路》,却似乎让一首电影歌曲的经典性提前到来,甚至无形中起到了为韩寒电影《后会无期》披荆斩棘、带动票房的宣传作用。这就不得不说朴树这个品牌,对于乐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当然也包括暌违十年的饥渴,让歌迷的期待值被无限放大。最终,个人和岁月的合力,也让《平凡之路》一出炉,就获得了极大的关注。尽管这部电影因为韩寒这个品牌,以及他浩瀚又具有消费力的粉丝,一早就注定了电影的高票房。但毫无疑问,在这部电影突破五亿票房的背后,却少不了朴树的贡献。毫无疑问,很多人是因为朴树的这首歌曲,从而走进电影院去观看《后会无期》这部电影。因为朴树的歌迷,未必一定就是韩寒的粉丝,但朴树歌迷却因为想与朴树一起经历回归乐坛,最终选择了韩寒的《后会之期》这部电影。要知道,至少在内地乐坛,朴树的影响力、尤其是人文方面的影响力,其实一点都不比韩寒逊色。从商业的角度来讲,韩寒请朴树来演唱自己电影作品的主题歌,花的是音乐方面的费用,享受到的却是买一送N多票房的服务。其实不仅仅只是音乐本身,朴树这首《平凡之路》之所以不平凡,倒是和其推广本身的到位息息相关。除了和韩寒的电影跨界之外,以情怀 勾引 无数歌迷的情结,也使得这首歌曲在传播上,出现了井喷的效果。单曲首日首发,就有很多试听站和视频站,都突破了百万的点击率。这种受关注程度之高,无疑是近几年华语乐坛非常罕见的,甚至在把点击率按一定比率换算成实体唱片之后,还能感受到九十年代港台流行乐那个*金时期。要知道那个时候买最流行的新专辑,不仅要等唱片店开门排队购买,还经常要忍受短时缺货的煎熬。互联时代当然不需要多此一举,而互联时代也决定了一个歌手及作品的推广模式,必须适应新时代这个大环境。《平凡之路》这首歌曲在推广上,好就好在以情怀这个点,轻易就让整个八十年代出生的人 缴械投降 。所以,很多人用编曲、音色、演唱这些方面去评点这首作品,也注定了这是一种专业的多余。因为这首歌曲恰恰就是一首唤醒记忆的时代曲,它因为音乐而起,但最后却通过音乐去往了更远的地方。而 华谊音乐 则在幕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让推手真正提供了推动的力量,将最合适的歌手演绎的最适合八零后的时代曲,推向遥远的情怀,唤醒沉睡的记忆。这个切入点,恰恰是许多公司推主流作品时的一个盲区,以为只要制作阵容够大牌、编曲够华丽、MV投入够多,就能够靠金钱砸出轰动性和影响力。在互联时代做互联音乐,已经证明了传统的音乐推销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现在的歌迷早已经不是以前的歌迷,被动接受不是这一代歌迷的特点,通过情怀、话题的延伸,才更容易让一首歌曲,能够突破音乐本身,获得更大的关注。《平凡之路》对于朴树本人来讲,也只是下一阶段音乐发展的一个引子。《平凡之路》作为朴树首次担任编曲制作的作品,其本身有着一定技术上的瑕疵,在保留了他以往歌曲创作本质的同时,在音乐上也有了新的一种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反过来也会为一种新的可能性。不管唱片时代怎么转变,评价一位歌手某一阶段的表现,单曲依然只能是片断的、片面的,只有专辑这种形式,才能够为一个节点作出最好的总结。十年岁月,朴树的音乐世界里的那些花儿,又将以什么样的形式绽放,也将是一个很好的看点。而有了《平凡之路》的在商业上的成功,还让人对 华谊音乐 在未来朴树新专辑的推广,有了更大的期待。宣传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宣传是万万不能的。其实和有的人想的不一样,宣传未必就一定是挂羊头卖狗肉,只是为了卖产品进行的包装。给一个歌手和一件作品找到最佳的切入口,把他们交到希望听到他们的人手中,让潜在受众成为消费力,没有什么可以被指责的。就像朴树的《平凡之路》,也正是因为 华谊音乐 的幕后策划和推广,让它才因此有了不平凡的轨迹,所有听了这首歌为此感动甚至流泪的歌迷,不同样都要感谢这种背后的助力吗?这已经不是一个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对于所有的音乐人来讲,可以只管将歌曲酿到极致的好,而接下来关于怎么走出巷子的事,还是得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从去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    到底该如何看待这部司法解释呢?  为什么要出台新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过两个司法解释。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件,2009年为件,2010年为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我国婚姻法从2001年修改后,虽然已经有了两个司法解释,但是相较于近年来变化迅速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婚姻法司法实践依然非常迫切。她举例说,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夫妻之间出现问题,另一方不配合行使共同财产权怎么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怎么办?以往法律给出的唯一出路就是离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给出了救济手段。  以往,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道理何在  :解释出台后,一些条款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例如就有人称,“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另一方没份”,其实是对婚姻中的强势方更为有利。更有人提出,这是对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权利的损害。请问,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而有些作为全职太太的女性,如果出现婚姻问题,她们的利益要怎么保护?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它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不应该有强势、弱势的区分。  其次,如果强势和弱势是指婚姻双方经济地位上的差异,那么这种说法也有失偏颇。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婚姻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个目的有别于经济领域的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主要为了实现和保护财产增值。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固然有理财、使家庭财产增值的需求,但不应该本末倒置。  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考虑到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现状,一些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这些规定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至于“全职太太”,可能会出现解除婚姻关系后“净身出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相衔接。  “无房不婚”之风,会扭转吗  :针对解释,还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规定可能会对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带来调整,由此也可能会对现有家庭关系产生影响,也会对“无房不婚”、“傍大款、分财产”的婚恋观产生冲击。果真如他们所言,新解释会对婚恋观带来影响吗?新的司法解释是否会对现有的家庭关系产生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自然会影响到千家万户。从司法解释制定的角度来说,它是以纠纷解决为宗旨的,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而并不追求某种逻辑体系或价值上的圆满。尽管如此,起草过程中,它也试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它并没有平衡好这几方面的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道德性强等问题视而不见,有些条文完全是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的,牺牲了民意的需求和其他界别的呼声。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对《婚姻法解释(三)》总体上持批评态度,尤其对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份共有”的规定,他认为是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称之为“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通过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司法解释堵塞掉了一些通过结婚“致富”的可能性,即排除掉了一些通过婚姻形成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塑造新的人际伦理方面有积极意义。也就是说,“财产”的事说清楚了,才有可能更注重感情。甚至有人乐观地预测,所谓“傍大款”的情形会减少,但婚前财产公证的功能会增加。杜万华表示,司法实践同样会对维护善良风俗和道德起到推动作用。对话人:本报 丁 汀  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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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对尚一号牌子牛仔外套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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