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
以法之名保护未成年的你
本次我们着重为你讲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第四章社会保护。本章是继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之后排名第三的责任主体,俗话说:“社会是个大染缸”,我们的社会环境是什么样,心如白纸的青少年就会变成怎样。因此我们应当共同参与,一起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之社会保护篇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能做些什么?社会该怎么做?现在由检察官带领大家一起划重点。
问
未成年人的业余时间做什么?去哪里?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答
问
未成年人的出行怎么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答
问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不良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答
问
未成年人外出安全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答
问
这些地方不让未成年人进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答
特别提醒:住宿经营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根据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全体旅馆行业从业人员都应当将该项义务落实到位,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1
这些东西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
招聘与未成年人接触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做这件事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希望社会各界积极行动,精诚团结、紧密合作,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
重磅预告!!!
“梯田春苗”红河未检工作团队——绿春未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社会保护篇精彩完结,但保护“少年的你”,我们依然在行动,接下来,将由“梯田春苗”石屏未检团队接棒,敬请期待!
来源: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第期第条总第期
年6月5日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原标题:《丨六一特辑丨《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社会保护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