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一村民
在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
在居民区进行违规酿酒
造成周围环境空气污染
被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依法查处
罚款10万元!
弥勒市在推进爱国卫生“7+”专项行动中,按照“清垃圾、勤洗手、扫厕所、净餐馆、常消*、管集市、众参与、厘土地、治交通”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统筹推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1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就弥阳镇菜花社区尤家寨小组村民周某某经营的酒坊违规酿酒案件,公开举行行*处罚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对周某某违规酿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意见。
周某某违规酿酒基本情况如下:
10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执法人员到弥阳镇菜花社区尤家寨小组号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村民周某某经营的酒坊,配套建设了1台0.5t/h主要燃料为烟煤的锅炉,该锅炉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就投入生产,多次被群众举报投诉。
周某某经营的酒坊↓↓
酒坊使用的燃煤锅炉↓↓
酒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执法人员实地走访调查后认为,周某某经营的酒坊在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居民区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污染了周边大气环境。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后,仍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继续生产作业,情节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
执法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现场拍摄画面↓↓
(酒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
(酒坊内部环境)
对周某某处罚10万元
在1月9日举行的行*处罚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陈述案件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并提出对当事人周某某的违法行为处罚10万元的建议。
听证会上,周某某对案件调查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案件调查人提出的拟处罚10万元的意见提出申辩。
根据调查结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认为,周某某的行为造成周围环境的空气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根据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拟对周某某罚款10万元人民币。
听证会通过以案释法,使大家对国家环保法规有更深了解,为群众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好家园营造良好氛围。
那么,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生产营业过程中如何避免触碰环保法律“高压线”?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建设干净、整洁、卫生、美丽的城市需要人人参与,企业在生产中要做好生态保护,方能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大家:
首先,建立和完善环保合规性审查制度。很多企业的废物外包处理管理比较混乱,危险废物任由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合规性审查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躲开法律雷区。
其次,及时更新老旧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推行绿色生产。通过采用绿色清洁技术,自觉杜绝偷排、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处理企业生产中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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