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在贵州、云南等地的市场上,一款以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
虽然该香烟生产企业自称“致敬科学精神”,但这种颇有蹭热点之嫌的跨界,依旧引发了人们对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思考。
经街头随机采访,很多贵阳市民认为从外包装上看,该款香烟与位于贵州省平塘县的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有关,因为该望远镜常被人称为“中国天眼”。
记者经调查发现,香烟出品方并没有与“中国天眼”(FAST)建设、运营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达成共识。截至8月13日18时,记者多次拨打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传策划部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8月13日,针对“天眼”这一国之重器名称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的情况,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
据了解,“天眼”工程于年提出构想,年9月25日落成启用。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于年6月4日申请并注册了“中国天眼”商标,商标类别覆盖共计20项商品和服务内容。然而前述烟草企业早在年就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
从调试到正式投用,“天眼”的科学产出令世人惊艳。在未来的二三十年内,“天眼”将继续保持着世界一流的地位,知名度和影响力毋庸置疑。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商标时,总想蹭一蹭“天眼”的热度。
截至年8月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
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曾驳回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天眼FAST”注册申请,并特别提到,申请商标中“天眼FAST”为我国天眼超级望眼镜的中英文名称,作为商标上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同时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律师认为“天眼”属于文学词汇,不应当具有排他性。但香烟包装上的“天眼”射电天文望远镜图案标志,以及“FAST”的英文字母缩写及天文图案,说明包装上有故意引导消费者往“天眼”天文望远镜方面思考和推广的主观意识,因此从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上讲,可能涉嫌侵权。
针对“天眼”被烟草企业注册商标并使用一事,中国控制吸烟协会8月13日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