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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12 1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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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病人不听劝出院后昏倒医生马路边急救恢复其心跳


这些判断似乎有着充足的理由。去年以来,由于泰国*局不稳,导致泰国香米的价格不断飙升,从一年前的500美元/吨上升到现在的1000美元/吨。这导致中国进口泰国香米量锐减,从去年的20多万吨减少到7万吨。


大陆游客首发团在台湾购物时,依大陆的习惯“杀价”;原本在情理之中。但是,竟然遭到鄢烈山的抨击——“讨价还价不仅浪费交易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与‘童叟无欺’的良风美俗格格不入。上世纪90年代,国家有法律明确规定要经营者‘明码实价’,可是这个法规似乎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杀价’之风在大陆这边仍比较普遍。由此看来,‘杀价’并非中国人不可或缺的传统或风俗习惯。为什么制定了明码标价的法规而不执行?是制定这条法规之前根本就没有认真调研其可行性,还是根本就没有去执法,就像我们的《教育发展纲要》提出的教育经费占GDP4%的比例,一直都是说说而已?无论是‘有法不依’,还是‘法不责众’,都是法治意识差、法治水平远未达标的表现……‘砍价’风气降低了社会的诚信度,对人总是心怀猜疑,时时处处要防范他人在设套挖坑。有人以善于坑蒙拐骗窃喜,也有人以善于打心理战‘砍价’而自得。这种欺诈风气害人害己,因为你不可能只卖不买。这种不讲诚信的‘习惯’,对喜欢简单生活的大多数人实在是一种心理折磨。至于大陆同胞入台前曾受劝告,入台后却还是忍不住要‘杀价’,与其说是‘习惯’难改,还不如说是某种心理的后遗症,需要较长时间的认真矫治。(“大陆游客杀价岂止是购物习惯”见2008年07月11日《新闻晨报》)。读后,感到其中问题多多,现点评如下。其中如有不妥之处,欢迎鄢先生反批评。其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者服务,“杀价”不违法。《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府指导价或者*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从上可见,由于“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故《价格法》并未对“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减价出售商品”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码标价并非不能“杀价”,即:“杀价”不违法。法未禁止即可为,鄢先生何必说三道四?其二、“砍价”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不独大陆游客的专利。大陆游客在台湾购物时有“砍价”的自由,台湾的卖家也有不接受其“砍价”的自由(只要在出售的商品上放上“言不二价”、“谢绝还价”之类的牌子。即可避免“浪费交易双方的时间和精力”),“砍价”风气为何就降低了社会的诚信度呢?其实,就在发达国家,也是可以“砍价”的。比如:在瑞士买手表,顾客可以讨价还价。再如:在不少国家,倘若顾客购买同类商品的量大一些,不少商店可以打折;具体的折扣标准,商店一般不会公诸于众,取决于双方口头的讨价还价。这不就是“砍价”?其三、“讨价还价”绝非“不讲诚信的‘习惯’”。当事人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谈判,其实也是在互相“杀价”。商务往来中的要约与反要约,无异于讨价还价。鄢烈山为何不指责那些富商巨贾跨国公司之间的价格谈判之类的商业习惯是“不讲诚信的‘习惯’”,而要把升斗小民日常购物时的“杀价”指责为“不讲诚信的‘习惯’”呢?人人生而平等,鄢先生想必是赞成的。但是,遇到“杀价”之事,还是要分高低贵贱,这应当是鄢烈山本人的“习惯”难改,也是其某种心理的后遗症的外化;的确,需要较长时间的认真矫治。不知鄢先生以为然否?其四、鄢烈山的法治水平远未达标。鄢先生在文中说“无论是‘有法不依’,还是‘法不责众’,都是法治意识差、法治水平远未达标的表现……”摆出一副对民众普法的教师的架势;其实,他自己的法治水平才是远未达标——首先,他虽然说“上世纪90年代,国家有法律明确规定要经营者‘明码实价’”,但并未认真读过《价格法》,也就不知道只有对实行*府指导价或者*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码标价”中的“价”,才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也就敢妄评大陆游客在台湾购物时的“杀价”;也就敢质问“为什么制定了明码标价的法规而不执行?是制定这条法规之前根本就没有认真调研其可行性,还是根本就没有去执法”……其次,鄢先生把“《教育发展纲要》提出的教育经费占GDP4%的比例,一直都是说说而已”作为“有法不依”的论据,很不靠谱——因为《教育发展纲要》(全称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虽系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印发,但也仅仅是“纲要”。岂有把没有强制性作用的纲要混同于法律法规之理?《价格法》是法律,却被鄢先生称之为法规。法律与法规是有较大区别的。再次,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此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否则无效。而公序良俗在鄢先生的文章中,竟然成了“良风美俗”。鄢先生一会说“明码实价”,一会说“明码标价”;而《价格法》中只有“明码标价”。法律用语,必须规范,自作聪明地杜撰只会贻笑大方!常闻“无知者无畏”。其实,如鄢先生等知之不多者也是无所畏惧的!否则,他就不会以法治水平达标的口吻对大陆民众在台湾购物时的“杀价”行为予以训诫。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不知鄢先生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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