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年1月18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总书记站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建设多元化解体系指明了方向。
诉源治理
顾名思义即从根源上减少或者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源头预防为主,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从纠纷源头解决化解纠纷。
加强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就是减少对抗,增加和解机会,这本身就是“枫桥经验”所要求的。我们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消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矛盾不累积,不升级,不激化,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
做法
近几年来,红河县人民法院不断借助外力,深挖自身潜力,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工作,不断拓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
一、借外力、搭平台,拓宽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为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我院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年12月制定出台《红河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借助司法局辐射各乡镇的人民调解力量,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降低当事人的诉累。年,委托司法局调解案件12件,调解成功5件,调解成功率41.66%。年6月制定出台了《县委办、政府办印发红河县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将该县的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纳入多元化解主体,对各自领域内的矛盾纠纷,由各部门先行化解,从源头上化矛盾,营造多元化解大格局。
二、加强与行业协会合作,从源头上共促矛盾纠纷化解
上级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与各级相关部门行业密切配合,共促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拓宽了当事人选择矛盾纠纷解决的渠道。
三、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对案件进行分流
对进入法院的案件,强化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在立案前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进行诉前化解,实现纠纷的首次分流,年诉前化解案件66件,占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10%,化解成功12件,化解成功率18.18%,当场兑现5件,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5件。立案后对案件繁简进行分流,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进行速裁。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短期内便得到解决,降低了司法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不能速裁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迅速分流至精审团队审理。工作中不断推广“枫桥经验”,注重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年,年、年、年至今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分别为57.62%、56.14%、61.40%、66.31%。
四、主动参与,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
针对日益增长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该院主动作为,积极与县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协作,在立案前,安排专人协助金融机构到各乡镇巡回化解、讲解法律,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年,以非诉方式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督促债务人履行到期还款义务20件,金额30余万元。随着该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近年来旧城改造的不断推进,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导,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加大对控辍保学的法律宣传力度,在抽调人员参与政府组成的工作组进村入户,讲解法律法规的同时,为相关部门进行依法行政的指导,开展专题讲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纠纷。
五、加大法制宣传,提高民众法治意识
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等农村地区普发高发的民事纠纷,以及失火、危险驾驶、倒卖土地等刑事案件,以巡回审理为契机,通过以案释法、现场互动、开展法制讲座,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信息化运用,促进矛盾化解
积极使用“云解纷”平台,平台的投入使用,解决了时间、空间的难题,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纠纷的在线调解,大大降低了诉累。年使用平台66件次,线上调解工作进入正轨。
七、成立调解工作室,加大司法确认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将矛盾纠纷分流至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成立了红河县迤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调解员长驻红河县人民法院工作室,对简单矛盾纠纷进行及时化解。年,调解室共化解纠纷55件,化解成功19件。对调解组织达成协议的案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年确认调解协议有效3件,年11件。
通过积极探索和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拓宽了矛盾纠纷的化解渠道,为群众提供更快捷、便利的司法服务,减轻了群众的诉累。
存在
问题
在有效实现了由单一诉讼向多元化解转变,由单纯审判向延伸服务转变,由法院单独处理向全社会多部门联合化解纠纷的转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局面未形成
诉源治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光靠各政法部门难以推进,需要构建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目前,从纠纷源头解决矛盾,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大格局没还未形成。
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民间调解组织由于组织、机构、人员、报酬、素质、法律水平等原因,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民间调解组织机构设置不广泛、不合理,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有的调解人员因自身素质原因,工作能力不足,调解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有的机构由于法律知识不强,没有充分做到依法调解,致使调解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司法局在基层司法所人员配置不足,开展
工作困难
如在法院邀请司法所参与调解案件时,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员缺乏,调解力量不足,不能积极参与调解,基层调解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经向红河县司法局了解情况,由于人员不足,红河县基层司法所基本上都是一人所,有的乡镇甚至没有人员,如三村乡和洛恩乡,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严重不足。
四、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队伍法律业务
素质不高,难以做到依法调解
由于红河县属于少数民族地区,村委会的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匮乏,调解员都不是专业的人员,也未经过专业培训,只有在搞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在有纠纷时进行调解。因此,提高基层组织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难以推行
红河县农村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土地、山林纠纷等,大多数纠纷经过司法所及村委会调解后,当事人认为对方会自动履行,且依本地的民风民俗认为到法院打官司不吉利,因此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很少。其次,由于红河县乡的群众多地处边远山区,人民群众文化程度不高,再加上交通不便,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意识不强。
六、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不足,难以调动人
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关心,但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调解员不愿意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
今后,红河县人民法院将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线上线下诉讼服务体系,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原标题:《以诉源治理为切入,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